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