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壹個可以說“等我律師”。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亮點二:辯護權前置將律師的地位從偵查階段的法律幫助者轉變為辯護人,其進步體現在兩個方面。第壹,立法者意識到當事人的辯護權是壹項自始至終都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第二,現階段律師有辯護權,也就是說律師應當享有因維護辯護而產生的權利。
亮點三:法律援助範圍擴大。
亮點四:解決律師工作中的“三難”,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律師被偵查機關制約的問題。
亮點5律師也有申請回避的權利。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回避,有權代為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