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的關聯方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可能導致公司利益的轉移,是關聯關系的雙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16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