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依法在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連續五年以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
按照環保法原文,兩個條件都要滿足。如果兩個條件足夠,法律會明確規定只能滿足其中壹個。
如果妳真的想學習法律條文,我可以鼓勵妳,但是如果妳把想象力用在這些毫無意義的細節上,那就不是妳學習法律應該有的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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