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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流動人口未登記的處罰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未及時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報流動人口居住地址變更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登記、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流動人口有違法犯罪行為,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由縣(市)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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