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教授認為“金塊”是有價值的,但它實際上是壹塊美麗的石頭。雖然法律規定“礦藏”歸國家所有,但並不知道農民背幾塊石頭回家,就構成了侵占罪。河流屬於國家,但是從河裏取壹桶水並不構成對國家資源的占用,道理是壹樣的。可能有人說石頭不值錢,“金塊”值錢,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值錢的石頭歸國家所有,不值錢的石頭可以歸個人所有。
《礦產資源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撿“金塊”不屬於采礦活動,不受本法約束。如果撿到壹塊漂亮的石頭,屬於侵占國有資源的不法分子,在河邊或者海邊撿到雨花石。應該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