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公辦幼兒園教師的警告、記過處分,由其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由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
(2)降低崗位等級或解聘,公辦幼兒園由教師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辭退,公辦幼兒園教師由所在幼兒園提出建議,幼兒園主管部門決定,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罰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24個月。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