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七條:改建、擴建、重建宗教活動場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報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審核意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宗教活動場所需要整體維修的,應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宗教活動場所需要局部維修的,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