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法律優於舊法律。當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時,通常應適用新規定。這是為了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對未來行為的指導作用。
2.特別條款優於壹般條款。如果新舊條例都有特別規定和壹般規定,則特別規定優先於壹般規定。
3.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新頒布的法律通常不適用於其生效前的行為或事件,除非該法律有旨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特別規定。
4、從舊兼輕原則。在刑法領域,新舊法律交替時,通常遵循“從舊到輕”的原則。這意味著,如果新法對某壹行為的處罰較輕,即使該行為發生在新法生效之前,也應適用新法。
5.由主管當局裁定。當新法與舊法發生沖突,且無法單方面確定適用哪部法律時,通常由NPC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等主管機關做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