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解釋新康德主義法學。
新康德主義法學是在打破了德國實證主義法學和歷史法學的主導地位後,由施塔姆勒創立的。基於新康德主義法學。新康德主義是19世紀下半葉出現的反馬克思主義思潮。它繼承了康德關於現象與本質、理想與現實、“為我之物”與“物自體”對立的二元論,批判和拋棄了康德“物自體”的唯物主義成分,代之以宗教主義。斯坦勒接受了新康德唯心主義,並將其引入法學領域
問:解釋新康德主義法學。
新康德主義法學是在打破了德國實證主義法學和歷史法學的主導地位後,由施塔姆勒創立的。基於新康德主義法學。新康德主義是19世紀下半葉出現的反馬克思主義思潮。它繼承了康德關於現象與本質、理想與現實、“為我之物”與“物自體”對立的二元論,批判和拋棄了康德“物自體”的唯物主義成分,代之以宗教主義。斯坦勒接受了新康德唯心主義,並將其引入法學領域來解釋法律問題。他認為法律決定社會的發展,認為法律是人們自覺意識的產物,認為法律獨立於物質生活條件而存在,從而曲解了法律的成因,抹殺了法律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