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0條。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