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二)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講解;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汙染的商品;
(四)出售國家禁止銷售的商品;
(五)以短秤、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
(六)采取虛假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
(七)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