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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涉毒犯罪嫌疑人,新刑訴法有必要批準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特別重大受賄罪只有三種情況。偵查期間,辯護庭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妳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準。

因此,律師可以不經批準直接在看守所會見販毒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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