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第壹百八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貢獻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也可以對涉嫌的壹項或者多項犯罪不起訴。依照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