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農業廳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型)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為職業,具有壹定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源於農業的從業人員。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型、職業技能型和社會服務型職業農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型職業農民,是指從事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生產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
第四條生產型職業農民的認定應當堅持農民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擇優認定、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