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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醫師法》關於執業地點的規定

法律解析: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批準註冊的衛生主管部門辦理註冊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執業類別和範圍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和範圍在醫療機構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執業。通過相關專業培訓和考試的醫生可以增加執業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執業範圍的醫師資格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技術方法,並經培訓考核合格。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技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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