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八條* *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全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和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