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信托公司發起信托計劃,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承諾信托資金不會遭受任何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2)進行公共營銷宣傳;
(三)委托非金融機構進行推薦;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托文件不壹致的內容,或者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5)誇大介紹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或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關於第二項,不允許公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