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壹)承辦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