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中的不良信息記錄將保存5年,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算;超過5年的,征信機構會刪除不良信息。但在不良信息保留期限內,信息主體能夠對不良信息做出說明的,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七條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任何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