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合同規定交易應通過信用證進行,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的自足文件。在信用證支付條件下,銀行處於第壹付款人的地位,他對受益人承擔獨立的責任。因為銀行已經開出了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而且按照壹般慣例,銀行只關心單據,不管貨物。當銀行通知買方支付贖回票據時,只要單據壹致,作為信用證申請人的買方就必須支付贖回票據。本案合同項下買方以最後壹批交貨質量存在爭議為由拒絕向銀行支付贖回訂單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判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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