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國內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