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通或補充規定的制定必須以刑法的基本原則,即刑法關於犯罪及其刑罰的原則為基礎。作出變通或補充規定的依據,是因為少數民族的特點而不能完全適用刑法,而不是因為其他原因。
2、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應由自治區或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其他任何機關無權制定或批準變通或補充規定。
3.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既要考慮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又要考慮當地政治、經濟、文化的進步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