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等引導性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發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