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學校在招生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特殊專業除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女性可以學習,也可以工作。所以,學習還是工作,並不是評判女性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