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解釋來說,文科解釋是首選的解釋方法。壹般情況下,如果通過文理解釋可以獲得對刑法條文的正確理解,則不應采用其他解釋方法。對藝術和科學的解釋取決於表達法律的語言的日常含義。由於語言的多重含義,有時需要根據立法精神在幾種含義中進行選擇。為了避免日常語言的歧義造成對法律的誤解,在法律實踐中創造了壹種專業語言,即所謂的法語。這種專業語言是法律特有的,如刑法中的累犯、假釋等概念,對這種法律專業術語的解釋被認為是壹種特殊的字面解釋方法。當然,在法律文本中,法語只是少數,大部分使用自然語言。由於自然語言的模糊性,文理解釋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正確的法律解釋必須依靠倫理解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