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在315年10月36日前利用職業便利或者違反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實施犯罪的,不適用修改後的刑法第三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