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可依法提取或采集人像、指紋等人體生物特征信息;
(二)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吸毒、從事恐怖活動等違法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可以采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發、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
(3)人身安全檢查和現場檢查中已經提取和收集的信息,不再提取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