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3.必要時,可以將刑事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