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沒有物證定罪。沒有材料和其他證據也可以定罪判刑。刑事案件中,除了物證還有書證;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沒有物證,但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也可以用於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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