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是否適用於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的問題。如果適用,它是追溯性的;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
我國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因此,我國刑法采取“從舊到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無溯及力,但處罰較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