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後兩年內,申訴人可以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工作的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起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縱橫法律網馮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