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追究刑事責任而立案的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和拘留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起訴和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