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訴案件,撤訴決定權在檢察機關,被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刑事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可以在宣判前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依法不起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