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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最早什麽時候可以行使閱卷權?

法律分析: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行使閱卷權。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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