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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扣押令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認為存在賠償、追繳、沒收財產權利等執行問題時,裁定對被告人名下所有的財產或者經查證屬實為被告人隱匿的財產,予以檢查、查封、禁止使用。它既是查封的法律證據,也是在訴訟中形成的壹種經濟強制措施,其目的是判決相關刑罰的執行和財產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第三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在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而產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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