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決生效後兩年內,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或者財產執行地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