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涉財產刑事審判的若幹規定》第十三條,執行中既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財產不足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壹)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款;(五)沒收財產。債權人依法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前款第(壹)項規定的醫療費用獲得賠償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