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的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仍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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