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刑事拘留後的訊問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而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刑事拘留後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多長時間。在刑事拘留的37日內,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偵查的進展情況,隨時隨地詢問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第壹百壹十七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