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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範圍

法律分析:刑事審判監督的範圍包括壹審、二審和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二是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壹是依法提出抗訴,包括按照二審程序提出抗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二是依法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部分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當糾正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

第三百三十壹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上訴案件,如果發現第壹審判決、裁定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壹並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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