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部分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應當糾正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
第三百三十壹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上訴案件,如果發現第壹審判決、裁定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壹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