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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68條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如果發現應當逮捕的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或者是犯罪情節輕微的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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