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四十八條對依法傳喚後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需要強制傳喚的被告人,可以送達傳票。對被告的傳喚由庭長簽發,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至少兩名。如果被告被強制傳喚,他應當出示傳票。抵制傳票的被告可以使用強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