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扣留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實施;偵查人員發現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時,可以憑勘查許可證和搜查證予以扣押;單獨實施扣押的,應當持有調查機關的證明。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141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
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