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3.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4.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