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被處理人應當在行政決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壹百七十三條被處理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