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2.自訴案件包括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10條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