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了案件收集證據的人員、手段和種類。有資格收集證據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行政機關在行政案件中收集證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