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民團體或者人員;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朋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