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審批。對立案的案件,承辦人應填寫《質量技術監督審批表》,經相關職能處室簽字後,報主任或受權人審批。【質量技術監督備案審批表】壹經批準,即正式備案。未經審判,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銷案件。備案後24小時,監督檢查單位將向市局報告。
3.調查取證。
4.案件的審理。
5.處罰通知書及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